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知识问答
日期:2024-12-20 阅读:1次 作者: 乐鱼买球
10. 记账式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及中国铁路债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柜台记账式债券是指工商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和境内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的人民币记账式债券投资交易产品。记账式债券无需客户持有债券凭证,通过在工商银行和债券托管机构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以电子方式记录客户债权。
柜台记账式债券的债券品种为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批准可在商业银行进行交易,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的债券。根据发行主体区分,目前柜台记账式债券的债券品种最重要的包含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根据发行期限区分,一般来说包括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等品种;根据能否连续交易区分,可分为连续交易品种和非连续交易品种。其中,连续交易是指在一个自然周内,除因节假日等因素外,可在自然周第一个工作日指定时点起至本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指定时点止的交易时间内连续交易。非连续交易是指在一个自然周内,除因节假日等因素外,仅可在工作日指定时间段内交易。
柜台记账式债券的具体债券品种以工商银行实际提供品种为准。交易债券品种、规模和发行时间等相关债券信息,债券发行机构和工商银行将在有关媒体公布。工商银行提供可连续交易的债券品种及非连续交易的债券品种在中国工商银行官方网站()“金融市场”栏目下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页面公布。
记账式国债是由人民银行批准的,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
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公开发行的债券。2015年,银监会正式明确了国家开发银行的债信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于国开行的金融债券视同政策性银行债权,风险权重为零。这一债信政策长期稳定,不设到期日,体现了国家对国开行继续给予信用支持的原则。同时,债信政策对国开行的人民币、外币金融债均适用。
政策性银行债券是指由国家或地区政府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明确方式对其信用风险提供全额保障的银行发行的债券。目前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公开发行的债券。
中国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其中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同意将铁路债类别归并至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的批复》(银办函〔2013〕390号)规定,上述三类债券均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其中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附息债券是指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年化收益率。附息债券按照票面利率在偿还期内是否变化,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是指在发行时规定债券利率在偿还期内保持不变的债券。示例:2014年5月发行的国家开发银行2014年第十二期金融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简称14国开12,债券代码为140212,债券于2014年5月9日起息,2015年5月9日到期,期限1年,票面利率为4.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发行时规定债券利率在偿还期内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浮动利率定价通常为某一参考基准利率加减固定利差,债券利率在存续期内随着基准利率的变化而调整。目前,人民币浮动利率债券的基准利率最重要的包含Shibor利率、一年定存利率和回购利率三种定价基准。
示例:2013年4月发行的进出口银行2013年第六期金融债券为3个月Shibor利率浮动债券,简称13进出06,债券代码为130306,债券于2013年4月19日起息,2016年4月19日到期,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3个月Shibor利率5日均值-0.2%,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年付息4次。其中,3个月Shibor利率是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网页发布的期限为3个月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示例:2013年4月发行的国家开发银行2013年第二十六期金融债券为一年定存利率浮动债券,简称13国开26,债券代码为130226,债券于2013年4月18日起息,2023年4月18日到期,期限10年,票面利率为一年定存利率+1.15%,每半年调整一次,每年付息2次。其中,一年定存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在网页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示例:2005年12月发行的2005年中信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为7天回购利率浮动债券,简称05中信债1,债券代码为058031,债券于2005年12月9日起息,2015年12月9日到期,期限10年,票面利率为7天回购利率平均值+1.48%,每半年调整一次,每年付息2次。其中,7天回购利率是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网页发布的标识为FR007的7天回购定盘利率。
贴现债券是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时按债券面值偿还本金,无票面利率的债券。贴现债券的期限一般小于或等于一年。债券面值与发行价格的差额相当于债券的利息收入,对应的发行折合年化收益率=[(债券面值-发行价)/发行价÷(债券期限/365)]×100%。
示例:2014年3月进出口银行发行的1年期贴现金融债券,债券于2014年3月17日起息,2015年3月17日到期,期限为365天,发行价格为95.5元,到期偿还本金100元,对应的发行折合年化收益率=(100-95.5)/95.5÷(365/365)×100%=4.7120%。
10. 记账式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及中国铁路债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是发行主体不同。记账式国债的发行主体是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财政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农业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铁路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
二是收益率水平不同。地方政府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中国铁路债券的债券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限的记账式国债收益率。例如,根据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年期记账式国债的收益率水平是2.60%,而1年期地方政府债券(AAA)、国开债、口行债、铁道债的收益率水平则分别为2.96%、2.75%、2.72%和3.40%。
一是券面形式不同。储蓄国债(凭证式)使用非标准金额的债券凭证,根据认购者的实际认购金额填写债券金额;记账式债券和储蓄国债(电子式)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凭证,以电子记账形式发行和交易。
二是债券簿记方法不一样。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不需开户,由银行向客户出示凭证式国债收款单作为债权记录证明;购买记账式债券和储蓄国债(电子式)必须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于客户持有债券的簿记。
三是流动性不同。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上市流通交易,但可提前兑取;记账式债券可以上市流通交易,其中记账式国债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进行转托管和交易,新增券种根据发行文件规定确定转托管的范围。
四是买卖时间不同。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仅能在债券发行期内购买;记账式债券除可在发行期内买入,也可在上市后的交易时间内随时买卖。
五是计息起始日不同。储蓄国债(凭证式)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自发行之日起计息;记账式债券根据发行文件规定的起息日起息。
六是付息方法不一样。储蓄国债(凭证式)一般在到期后按票面利率还本付息;记账式债券和储蓄国债(电子式)在发行文件中规定付息方式,一般每年或半年付息一次。
一是交易场所不同。柜台记账式债券通过银行办理,交易所债券买卖需到证券公司办理。
二是买卖成交方法不一样。柜台记账式债券的成交方式为做市商式,客户可按银行报价当即成交;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方式为撮合成交,交易双方的买卖价格和数量一致时成交,否则可能不成交或部分成交。
三是交易费用不同。买卖柜台记账式债券不需缴纳交易费用,买卖交易所债券需要按交易量缴纳特殊的比例的交易费用。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债券的批发商业市场,交易场所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参与者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投资的人,个人和非金融机构投资的人一般不能进入,交易双方主要以一对一询价和做市商报价等方式来进行交易,交易金额较大。
柜台记账式债券市场是债券的零售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伸和有益补充,交易场所为承办银行的境内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参与者以个人或非金融机构投资的人为主,未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的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等以及获得监管部门认可的已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的人也可参与,参与者按照承办银行公布的债券交易价格与承办银行达成交易,交易金额相对较小。
柜台记账式债券的交易币种包括人民币和美元等其他币种。人民币币种债券的交易报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四舍五入法)。美元等其他币种债券的交易报价单位以发行人发行文件规定或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为准。债券交易报价和应计利息在报价界面显示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债券到期收益率在报价界面显示时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字。
柜台记账式债券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元面值,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0元面值。
发行期或续发行期内,工商银行按照发行人公布的债券发行全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后进行报价。
交易期内,工商银行在综合参考银行间债券市场行情报价走势、市场流动性及交易头寸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有权依据市场情况随时对交易报价进行调整。
柜台记账式债券的交易报价包括客户买入净价、客户卖出净价、客户买入全价、客户卖出全价、应计利息、客户买入到期收益率和客户卖出到期收益率等。
柜台记账式债券的净价是指扣除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后的债券价格。交易全价等于净价加上应计利息,二者关系为:交易全价=交易净价+应计利息。其中,附息债券的应计利息=柜台记账式债券票面利率×起息日或上一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100/年付息频率/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注:100为债券面值,天数算头不算尾);贴现债券的应计利息=债券发行价格×发行折合年化收益率×已计息天数/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相关计算公式仅供参考。不同债券品种的准确计算规则以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计算标准为准。
柜台记账式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交易价格以净价显示、交易达成后按照全价进行资金结算。客户买入净价指客户向工商银行买入记账式债券(即工商银行向客户卖出记账式债券)的交易净价,客户买入全价=客户买入净价+应计利息;客户卖出净价指客户向工商银行卖出记账式债券(即工商银行向客户买入记账式债券)的交易净价,客户卖出全价=客户卖出净价+应计利息。
其中:交易净价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工商银行系统对客户展示也为两位小数,交易全价及应计利息按照系统默认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多位(四舍五入),工商银行系统对客户仅展示两位小数(四舍五入),交易净价、交易全价及应计利息以工行系统实际记录为准;结算金额按照系统默认位数计算,有一定的概率会出现结算金额和应计利息金额与按照对客户展示报价乘数量得出的金额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情况,债券结算金额以工商银行系统实际记录为准。
示例:13附息国债18(130018)的报价信息如下,该支国债票面利率为4.08%。
如果客户在10月22日买入100元面值的13附息国债18(130018),交易净价为99.99元/百元面值,结算全价=99.99+0.68=100.67元/百元面值;如果客户在10月22日卖出100元面值的该支债券,则交易净价为99.25元/百元面值,结算全价为99.25+0.68=99.93元/百元面值。
示例:14进出16(140316)的报价信息如下,债券发行价格为97.88元。
如果客户在4月9日买入100面值的14进出16(140316),则交易净价为97.91元/百元面值,结算全价=97.91+0.26=98.17元/百元面值;如果客户在4月9日卖出100面值的该支债券,则交易净价为97.71元/百元面值,结算全价为97.71+0.26=97.97元/百元面值。其中,债券的应计利息=97.88×4.2965%×23/365=0.26元,23天为债券起息日2014年3月17日到2014年4月9日已计息天数,184天为债券起息日2014年3月17日至债券到期日2014年9月17日的实际天数,4.2965%为根据发行价格计算的持有至到期收益率,即(100-97.88)/97.88/184×365。
客户可通过工商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柜面、工商银行官方网站()、电线)、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获得柜台记账式债券的行情信息。
柜台记账式债券价格受国内外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突发事件的影响,可能会发生不利波动。客户进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存在亏损的可能,客户应关注市场行情报价变化,谨慎交易。
客户进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除关注市场风险外,还应注意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系统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业务暂停停办风险、交易额度风险,以及其他或有风险,请仔细阅读产品介绍和业务协议中的相关提示。
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按照成交方法不一样分为债券发行认购交易、债券续发行认购交易和现券买卖交易。
(1)债券发行认购交易。债券发行认购交易指客户在债券发行期内认购债券的交易。对于认购日早于起息日的债券,工商银行可提供发行期特定时段内撤单功能,具体可撤单债券最终以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网上银行等)交易页面展示或者营业网点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为准。
(2)债券续发行认购交易。债券续发行认购交易指客户在债券续发行期内认购债券的交易。债券续发行是指发行主体对首次发行后进入交易期的债券进行增发的行为。对于认购日早于起息日的债券,工商银行可提供发行期特定时段内撤单功能,具体可撤单债券最终以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网上银行等)交易页面展示或者营业网点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为准。
(3)现券买卖交易。现券买卖交易指客户在债券交易期内按照工商银行交易报价实时买卖债券的交易。
柜台记账式债券转托管是指同一客户在不同承办银行(从事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不同市场开立的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转移,即客户将持有的债券从一个托管账户转到另一个托管账户托管。
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记账式国债可在不同承办银行之间、柜台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之间转托管。其中,客户能在不同承办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之间进行托管债券的转移,债券在T+1日到账;客户也可在柜台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之间进行托管债券的转移,债券在T+2日到账。
柜台记账式债券非交易过户是指因司法扣划、赠予、遗产继承和遗赠等非交易原因,客户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的记账式债券所有权的转移。
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等对公客户,均可申请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开户。
需要注意的是,对公客户应承诺开立债券账户时,未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在柜台债券业务账户销户前,不得直接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单独开立一级托管账户。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打理财产的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应由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代其办理业务。
个人客户可到开办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的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开户。对公客户只能在工商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开户。
申请开办柜台记账式债券产品的客户,须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台记账式债券产品介绍》以及本规则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的特点及相关风险,愿意且有能力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并签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协议》。
个人客户须为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户须指定本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多币种借记卡作为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其资金收付。对公客户须为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机构等对公客户。对公客户须指定本机构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作为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的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其资金收付。
工商银行完成客户身份核验等审核后,将为客户开立柜台记账式债券托管账户,用于柜台记账式债券的托管簿记。
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产品交易,须指定本人或本机构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借记卡或对公结算账户作为交易柜台记账式债券产品的资金账户,并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用于柜台记账式债券的托管簿记。
客户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工商银行不收取手续费。如工商银行后续须新设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的,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并视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客户。
客户在工商银行不再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可通过营业网点提交申请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客户进行注销前,须卖出或转托管转出债券托管账户中所有的记账式债券。客户完成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注销后,其与工商银行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协议》即终止。
目前工商银行已开通电子银行渠道和境内营业网点柜面渠道的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境内营业网点进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其中,电子银行渠道适用于债券发行认购、债券续发行认购、现券买卖和债券转托管等交易;营业网点柜面渠道适用于债券发行认购、债券续发行认购、现券买卖、债券转托管和债券非交易过户等交易。
适用于债券发行认购、债券续发行认购、现券买卖和债券转托管。对于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渠道最重要的包含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对于对公客户,电子银行渠道最重要的包含网上银行等。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停止交易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工商银行可暂停或停办全部或部分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在可行的合理时间通过官方网站()或别的形式告知客户。暂停期间,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没办法办理,但客户持仓债券的利息计算不受影响。
柜台记账式债券不限制当日交易次数,客户当天买入的债券可以在当天交易时间内卖出。
在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时间内,客户卖出债券后的资金实时清算,并划入客户的资金账户。
客户可以在债券发行期或续发行期认购债券,也可以在债券交易期购买债券,通过持有债券到期或者在交易期卖出债券获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交易价差收入。其中,利息收入是指客户实际持有债券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交易价差收入是指客户交易期债券卖出净价或到期获得的债券本金与债券买入净价的差额。
利息收入=客户卖出债券时收到的应计利息-客户买入债券时支付的应计利息+客户持有债券期间和债券到期后获得的兑付的利息;交易价差收入=债券到期偿还的本金或债券卖出净价-债券买入净价。
示例:12附息国债16(120016)2012年9月6日起息,2019年9月6日到期,票面利率为3.25%,发行期限为7年,每年付息一次。债券在发行期、续发行期及交易期报价信息,以及客户投资该支债券不同情景下的收益计算如下:
客户于2012年9月6日认购100元面值的债券并持有到期,获得的利息收入为22.75元=100×3.25%×7,交易价差收入为0元=100-100,合计收入为22.75元=22.75+0。按照到期收益率计算公式计算,客户投资该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3.25%,与票面利率一致。
客户于2012年9月6日认购100元面值的债券,在2013年2月22日按照98.72元的净价卖出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为1.5元=1.5-0,交易价差收入为-1.28元=98.72-100,合计收入为0.22元=1.5-1.28。按照持有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计算,对应的持有期年化收益率=0.22/100/169×365=0.4751%。
客户于2012年10月11日认购100元面值的债券并持有到期,获得的利息收入为22.4元=100×3.25%×7-0.35,交易价差收入为1.02元=100-98.98,合计收入为23.42元=22.4+1.02。按照到期收益率计算公式计算,客户投资该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是3.4112%。
客户在2013年2月22日买入100元面值的债券并持有到期,获得的利息收入为21.5元=100×3.25%×7-1.5,交易价差收入为1.03元=100-98.97,合计收入为22.53元=21.5+1.03。按照到期收益率计算公式计算,客户投资该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为3.4262%,与银行公布的客户买入价到期收益率一致。
客户在2013年2月22日买入100元面值的债券,在2013年5月22日卖出该支债券,债券交易净价为99.14元,结算全价为101.44元,实际持有天数为89天,持有期间没获得兑付的利息收入。客户获得的利息收入为0.8元=2.3-1.5,交易价差收入为0.17元=99.14-98.97,合计收入为0.97元=0.8+0.17。按照持有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计算,对应的持有期年化收益率=0.97/100.47÷89×365=3.9595%。
利息收入=客户卖出债券时收到的应计利息-客户买入债券时支付的应计利息;交易价差收入=债券卖出净价-债券买入净价。
示例:14进出16(140316)2014年3月17日起息,2014年9月17日到期,债券无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为97.88元,到期偿还本金100元(对应交易净价97.88元,应计利息2.12元),发行折合年化收益率是4.2965%。债券在发行期及交易期报价信息,以及客户投资该支债券不同情景下的收益计算如下:
客户于2014年3月16日认购100元面值的债券并持有到期,获得的利息收入为2.12元=2.12-0,交易价差收入为0元=97.88-97.88,合计收入为2.12元=2.12+0。按照到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投资该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2.12/97.88÷184×365=4.2965%。
客户在2014年4月9日买入100元面值的债券并持有到期,获得的利息收入为1.86元=2.12-0.26,价差收入为-0.03元=97.88-97.91,合计收入为1.83元=1.86-0.03。按照到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投资该支债券的到期收益率=1.83/98.17÷161×365=4.2261%,与银行公布的客户买入价到期收益率一致。
客户在2014年4月9日买入100元面值的债券,在2014年5月9日卖出该支债券,债券交易净价为97.88元,结算全价为98.49元,实际持有天数为30天,获得的利息收入为0.35元=0.61-0.26,交易价差收入为-0.03元=97.88-97.91,合计收入为0.32元=0.35-0.03。按照持有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年化收益率=0.32/98.17÷30×365=3.9659%。
债券付息是指债券发行人在付息日向客户支付利息,到期兑付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到期兑付日向客户支付合计本息。
债券付息或到期兑付前,债券发行人将对记账式债券债权进行确认,债权确认之日为债权登记日。附息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债券付息日之前的第2个工作日,债券付息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停止交易,付息日恢复交易。附息债券和贴现债券到期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一般为债券到期兑付日前第3个工作日,并从债权登记日后第1个工作日起停止交易。付息日或到期兑付日前7个工作日不能办理债券转托管。
客户在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可获得该债券本期利息。客户在债券到期兑付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可获得该债券本金及到期利息。
工商银行根据发行人在发行文件公布的起息日、付息日和到期兑付日等相关要素计算应付利息和本金金额,在债券付息日为客户办理付息,在债券到期兑付日为客户办理到期本金返还及利息结算。
债券起息日指开始计算债券利息的日期。付息日指债券发行人向债券投资人支付利息的日期。债券到期兑付日指债券发行人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的日期。
示例:13附息国债18(130018)的发行期为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缴款日为8月26日,债券起息日为2013年8月22日,到期日为2023年8月22日,票面利率为4.08%,付息频率为每年付息2次,每年2月22日和8月22日付息。客户在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发行期内认购的债券按照债券的起息日8月22日开始计息。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2月22日为第一个计息期,债券发行人按照票面利率4.08%和计息期实际天数184天,于2014年2月22日向债券投资人支付该计息期的债券利息。第二个计息期为2014年2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后续的计息期以此类推。
示例:14国开01(140201)的发行期为2014年1月10日至1月14日,缴款日为1月14日,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1月14日,到期日为2017年1月14日,票面利率为5.6957%,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客户在2014年1月10日至1月14日发行期内认购的债券按照债券的起息日1月14日开始计息。
示例:14进出16(140316)的发行期为2014年3月14日至3月16日,缴款日为3月17日,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3月17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17日。债券没有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为97.88元,到期偿还本金100元,发行折合年化收益率是4.2965%。客户在2014年3月14日至3月16日发行期内认购的债券按照债券的起息日3月17日开始计息。
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在发行期认购的债券按照发行人发行文件规定的起息日开始计息。
客户可根据相关规定在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不含电话银行)提交柜台记账式债券转托管转出申请,由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不含电话银行)受理并办理。工商银行将自动扣减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转出债券的面值。
客户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转托管转入无须向工商银行提交任何申请,工商银行自动将转入债券记入客户的债券托管账户。
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7个工作日不能办理债券转托管,债券付息日当日恢复办理转托管业务。
客户可在营业网点提交柜台记账式债券非交易过户转出申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工商银行指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业务申请书,由营业网点受理并办理。工商银行将自动扣减客户债券托管账户中转出债券的面值。
客户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非交易过户转入无须向工商银行提交任何申请,工商银行自动将转入债券记入客户的债券托管账户。
客户可通过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渠道,也能够最终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托管机构的电话查询系统等渠道查询持有的债券余额。由于数据传输存在时滞,在部分时点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托管机构的查询结果与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渠道查询的结果可能不一致。如有疑问,请咨询服务热线. 客户持有的记账式债券能够适用于吗?
可以。客户以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上持有的柜台记账式债券作质押,可向工商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具体可用于质押的债券品种以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具体操作需执行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工商银行为实现用户在更多时间段交易债券的需求,推出可连续交易的柜台记账式债券品种。推出连续交易的债券品种后,客户交易操作程序没有实质性变化。受相关因素影响,当工商银行出现记账式债券额度不足,即工商银行当日出现某债券品种持有额度不足(或买入额度达使用上限)时,客户也许会出现临时性无法买入(或卖出)该债券的情况。待工商银行补充相关债券额度(或调整相关债券的买入额度使用上限)后,客户可继续买入(或卖出)该债券。
(1)客户发行期和续发行期认购债券时,如果认购日早于债券起息日,工商银行于认购日冻结客户资金,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为客户资金计息,计息区间为认购日到起息日(算头不算尾),自债券起息日起按照债券票面利率为客户资金计息;如果认购日晚于或等于债券起息日,工商银行于认购日直接扣划客户资金,自债券起息日起按照债券票面利率为客户资金计息。示例1:19国开01在柜台债券市场的发行期为2019年1月16日到2019年1月17日,起息日为2019年1月18日。假设客户于2019年1月16日认购1000元面值,工商银行于2019年1月16日冻结客户资金,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为客户资金计息,计息区间为1月16日到1月18日(算头不算尾),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照债券票面利率为客户资金计息。
示例2:18国开14在柜台债券市场的第一次续发行期为2018年11月7日到2018年11月8日,通过续发行期所认购债券的起息日为2018年11月9日。假设客户于2018年11月7日认购1000元面值,工商银行于2018年11月7日冻结客户资金,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为客户资金计息,计息区间为11月7日到11月9日(算头不算尾),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债券票面利率为客户资金计息。
示例3:15附息国债02在柜台债券市场的发行期为2015年1月22日到2015年1月26日,起息日为2015年1月22日。假设客户于2015年1月25日认购1000元面值,工商银行于2015年1月25日直接扣划客户资金,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照债券票面利率为客户资金计息。
(2)在途交易是指客户在发行期和续发行期认购债券时,如果认购日早于债券起息日,则在债券起息日之前客户所认购债券的显示状态为“在途交易”,客户可在“在途交易”中查询持仓情况和认购明细;从债券起息日起,客户所认购的债券将从“在途交易”转至“我的柜台记账式债券”中,相关交易明细在“查询交易明细”中展示。如果认购日晚于或等于债券起息日,则不存在“在途交易”。
示例1:19国开01在柜台债券市场的发行期为2019年1月16日到2019年1月17日,起息日为2019年1月18日。假设客户于2019年1月16日认购1000元面值,工商银行于2019年1月16日冻结客户资金,在1月18日以前客户认购的1000元面值债券将在“在途交易”栏目展示;1月18日起“在途交易”将无交易明细,相关债券持仓情况将在“我的柜台记账式债券”栏目展示,相关交易明细将在“查询交易明细”栏目展示。
示例2:15附息国债02在柜台债券市场的发行期为2015年1月22日到2015年1月26日,起息日为2015年1月22日。假设客户于2015年1月25日认购1000元面值,工商银行于2015年1月25日直接扣划客户资金,相关债券情况将在“我的柜台记账式债券”栏目展示,相关交易明细将在“查询交易明细”栏目展示。
为便于客户了解交易和持有债券的损益情况,工商银行分别于2019年4月14日升级个人网银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系统(含手机银行)、2019年7月14日升级企业网银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系统,相关说明如下:(1)相关页面调整情况
优化“查询交易明细”页面:新增“到期收益率”、“交易前平均持仓净价”、“当笔价差损益”、“当笔利息收益”、“到期利息收益”字段;并增加“详情”操作按钮,点击可查看全部涉及交易明细信息字段。
优化“债券持仓”页面:对于个人网银,“债券持仓”页面指“我的柜台记账式债券”页面;对公司网银,“债券持仓”页面指“柜台记账式债券持仓”页面(下文统称“债券持仓”)。债券持仓”页面新增“到期日期”、“净价浮动盈亏”、“净价浮动盈亏试算”、“应计利息收益”、“到期利息收益”字段,并按指定“币种”展示客户持有债券。客户还可点击“详情”按钮查看全部涉及持有债券信息的字段。原“浮动盈亏”字段更名为“累计盈亏”字段,在点击“详情”按钮页面展示。
个人网银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系统新增“交易账户管理”页面:原“我的柜台记账式债券页面”下“我的债券托管账户信息”及相关“调整手机号”、“查看交易协议”等按钮移至本页。
“查询交易明细”页面和“债券持仓”页面新增的相关损益数据字段,仅作为客户自行计算损益时的参考信息,对客户交易债券金额无实际影响。因系统算法、尾差数据四舍五入处理等原因,系统展示数据可能与客户实际损益有细微差异。
由于历史数据不可追溯,对于2019年4月14日前发生的交易明细,“查询交易明细”及详情页面中新增字段显示为“-”;对于2019年4月14日前客户持有的债券,工商银行按下述规则对“债券持仓”及“详情”页面中相关损益数据来进行初始化处理:“平均持仓净价”按相应债券4月12日“客户买入净价”记录初始值,并据此计算相关“净价浮动盈亏”和“净价浮动盈亏试算”字段;“应计利息成本”按相应债券4月14日“应计利息总额”记录初始值;“应计利息收益”、“历史利息收益”按0.00元记录初始值;“历史价差损益”按“累计盈亏”(原“浮动盈亏”字段)-“净价浮动盈亏”记录初始值。
工商银行系统计算逻辑将“转托管转入”、“非交易过户转入”等增加债券余额的操作视为买入交易,以发生操作时工商银行系统“客户买入净价”为基础计算相关持仓成本数据;将“转托管转出”、“非交易过户转出”等减少债券余额的操作视为卖出交易,以发生操作时工商银行系统“客户卖出净价”为基础计算相关持仓损益数据。考虑到上述计算规则与客户实际开展交易成本有几率存在差异,工商银行系统支持客户在网银“债券持仓”页面“净价浮动盈亏试算”功能下自主调整交易成本,并相应计算净价浮动盈亏数值,以便更准确反映投资收益。对转托管转入、转出,非交易过户转入、转出等影响债券持仓的操作,在“查询交易明细”及“详情”页面仅显示交易面值。
“交易前平均持仓净价”指当笔交易发生前,当前持仓的每百元面值债券对应的平均净价,用于衡量交易前持有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净价成本。在交易发生前,可点击“我的柜台记账式债券”页面对应债券“详情”按钮,查询“平均持仓净价”获取“交易前平均持仓净价”。
“当笔价差损益”指客户进行卖出交易时,通过当笔交易获取的价差收益或损失金额。计算公式为:当笔价差损益=客户卖出净价×交易面值/100-交易前平均持仓净价×交易面值/100。为使相关损益数据更为精确,系统使用“当交易前平均持仓净价”数据较页面显示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更为精确,客户使用上述公式计算数据与系统显示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到期价差损益”指当笔买入交易份额对应的,假设从交易日持有至到期日,客户将获取的价差收益或损失金额。计算公式为:到期价差损益=(到期兑付净价 - 客户卖出净价)×交易面值 / 100。其中,对于附息债券,“到期兑付净价”为100元/百元面值;对于贴现债券,“到期兑付净价”为债券发行价格;“客户卖出净价”指发生交易时工商银行报出的“客户卖出净价”报价。
“当笔利息收益”指客户进行卖出交易或债券发生付息时,通过当笔交易实际获取的利息收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当笔利息收益(卖出)=应计利息收益×交易面值/债券面值余额;当笔利息收益(付息)=应计利息收益。其中,“应计利息收益”指交易发生前客户持有当前债券累计计提的利息收益;“债券面值余额”指交易发生前客户持有当前债券的债券面值余额;数据均可在交易前点击“我的柜台记账式债券”页面对应债券“详情”按钮查询。
“到期利息收益”指假设客户自交易日起,持有交易面值债券至到期日,可获取的利息收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到期利息收益=(单次付息金额×剩余付息次数)×交易面值/100-应计利息×交易面值/100。其中,对于附息债券,“单次付息金额”为100元/百元面值×票面利率/付息频率;对于贴现债券,“单次付息金额”为100-债券发行价格。为使相关损益数据更为精确,系统使用“应计利息”数据较页面显示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更为精确,客户使用上述公式计算数据与系统显示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平均持仓净价”指当前持有每百元面值债券对应的平均净价,用于衡量债券的净价成本,仅在客户买入债券时变动,卖出债券时维持不变。计算公式为:平均持仓净价= (交易前平均持仓净价×交易前债券面值余额+客户买入净价×客户买入份额)/(交易前债券面值余额+客户买入份额)。为使相关损益数据更为精确,系统使用“平均持仓净价”数据较页面显示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更为精确,客户使用上述公式计算数据与系统显示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净价浮动盈亏”指持有当前债券份额对应的市值净价与净价成本的差值金额,反映持有债券潜在价差盈亏。计算公式为:净价浮动盈亏=(当前客户卖出净价-平均持仓净价)×债券面值余额/ 100。为使相关损益数据更为精确,系统使用“平均持仓净价”数据较页面显示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更为精确,客户使用上述公式计算数据与系统显示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考虑到系统升级初始化规则及对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操作的默认计算规则得到交易成本数据与客户实际开展交易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系统功能支持客户使用“净价浮动盈亏试算”功能自主调整交易成本,并相应计算净价浮动盈亏数值,以便更准确反映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为:净价浮动盈亏试算=当前市值(净价)-净价成本金额。客户可点击“净价浮动盈亏试算”字段下方数据进入相应功能页面,在页面中按实际情况修改“净价成本金额”,系统将自动计算并显示更新后的“ 净价浮动盈亏试算”字段;点击“提交”按钮后,系统可记录客户修改的“净价成本金额”,并持续按相应数据计算并显示“净价浮动盈亏试算”字段。客户设置“净价成本金额”数据不影响系统对“平均持仓净价”等其他损益数据的计算。
“历史价差损益”指客户首次持有该支债券至当前时点,通过卖出交易累计获取的价差收益或损失金额。计算公式为:历史价差损益=交易前历史价差损益+当笔价差损益。其中“当笔价差损益”指新发生交易客户实际实现的价差收益或损失金额,可在“查询交易明细”页面查询。
“到期价差损益”指假设客户自当前查询日起,持有当前债券面值余额至到期日,可获取的价差收益或损失金额。计算公式为:到期价差损益=(到期兑付净价-客户卖出净价)×债券面值余额 / 100。其中,对于附息债券,“到期兑付净价”为100元/百元面值;对于贴现债券,“到期兑付净价”为债券发行价格;“客户卖出净价”指查询时点工商银行报出的“客户卖出净价”报价。
“应计利息成本”指客户持有该支债券至当前查询时点,累计支付的应计利息汇总成本。当客户收到当期利息付息时,付息金额覆盖全部应计利息成本,“应计利息成本”字段清零。
“应计利息收益”指客户持有该支债券至查询时点,累计已计提的利息收益金额。当且仅当债券付息兑付或客户卖出债券时,客户可实际获得相应利息收益。客户卖出债券时,可获得卖出交易“当笔利息收益”金额,可在“查询交易明细”页面查询;客户持有债券付息兑付时,客户可获得全部“应计利息收益”。
“历史利息收益”指客户持有该支债券至当前查询时点,累计已实际获取的利息收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历史利息收益=交易前历史利息收益+当笔利息收益。其中,“当笔利息收益”指新发生交易或付息时客户实际获取的利息收益金额,可在“查询交易明细”页面查询。
“到期利息收益”指假设客户自当前查询时点起,持有当前债券面值余额至到期日,可获取的利息收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到期利息收益=(单次付息金额×剩余付息次数)×债券面值余额 / 100 -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余额 / 100。其中,对于附息债券,“单次付息金额”为100元/百元面值×票面利率 / 付息频率;对于贴现债券,“单次付息金额”为100 - 债券发行价格。为使相关损益数据更为精确,系统使用“应计利息”数据较页面显示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更为精确,客户使用上述公式计算数据与系统显示数据有几率存在尾差。
“累计盈亏”指客户自持有该支债券至当前查询时点,通过卖出交易累计实际获取的“历史价差损益”、“历史利息收益”,以及查询时持有债券潜在的“净价浮动盈亏”、“应计利息收益”的合计值,反映客户持有债券的整体盈亏情况。计算公式为:累计盈亏=历史价差损益 + 历史利息收益 + 净价浮动盈亏 + 应计利息收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柜台机构投资的人身份识别送规则的相关规定,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机构投资的人身份识别码构成中的有效身份证件编码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含2020年12月31日当日,下同)由“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银行已于2020年12月1日在门户网站“债券频道-债券头条”栏目发布《关于根据监管政策调整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机构投资的人身份识别码的公告》。自公告日起,机构投资的人在工商银行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开户须向工商银行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工商银行不再受理机构投资的人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上述业务。投资者未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银行更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可能会引起无法在工商银行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业务交易、转托管等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和损失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注:本知识问答所列信息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或交易建议。客户办理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具体应以《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产品介绍》、《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规则》和《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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